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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池塘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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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扩)建的池塘养殖尾水排放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现有池塘养殖尾水排放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江苏省池塘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标准《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共分8个章节,对淡水养殖、海水养殖池塘的尾水排放限值及要求、尾水监测方法、结果判定、监督与实施等内容都做了明确规定。其中,指标排放限值总体严于行业标准。


江苏作为全国池塘养殖大省,2020年全省池塘养殖面积达520万亩,占全省水产养殖总面积的50%以上,占全国的11.4%。围绕生态渔业建设目标,江苏近年来通过标准引领、试点推进、综合施策,不断加强部门协作,持续推进池塘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标准》作为江苏首个、全国第二个池塘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性标准,为江苏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提升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试点推进,改造高标准生态化池塘约70万亩


池塘养殖是江苏渔业生产的主要方式,也是江苏水产品稳产保供的重要保障。


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张建军介绍,早在2011年,江苏就在全国率先出台地方行业标准——《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2018年又对这一标准进行修订,提高尾水排放要求。2019年,江苏率先在高淳、吴江、海安、泗洪等地开展池塘养殖尾水达标排放试点。2020年,以渔业园区、百亩以上连片池塘为重点,将试点范围从太湖流域地区逐步向苏中、苏北推开。今年省级试点范围已覆盖全省水产养殖主产区。


试点经验表明,实施池塘生态化改造,是促进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实现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此外,2019年以来,江苏组织各地编制池塘生态化改造方案,加大省级财政扶持力度,大力实施池塘生态化改造。数据显示,目前全省改造高标准生态化池塘70万亩左右。


为进一步压实养殖主体尾水治理主体责任,今年6月江苏发布《标准》,适用范围扩大至全省并包含淡水、海水受纳水域及工厂化养殖等水体,部分重点区域的排放要求全国最严。


值得关注的是,“强制”二字说明《标准》是经江苏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的,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标准引领,从行业自律变为刚性约束


水产养殖业已成为江苏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和农(渔)民发家致富的重要方式之一。目前,江苏水产养殖总面积位居全国第三、水产品总产量为全国第五、渔业产值为全国第一。水产养殖过程中,会产生总磷、总氮、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


江苏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显示,在江苏水产养殖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中,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分别占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11.44%、3.82%、6.25%。


“为不断提升江苏水环境质量,控制池塘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量势在必行。”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潘良宝介绍,《标准》出台以前,江苏省池塘养殖行业一直缺少统一的强制性排放标准,池塘养殖尾水排放管理缺乏强有力的法


律约束。《标准》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空白,将池塘养殖尾水达标排放从行业自律转变为刚性约束。


据悉,《标准》分级分类总体严于国家行业标准,太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目前为全国最严的标准。


监督管理,确保标准有效贯彻实施


如何确保《标准》有效贯彻实施和执行?潘良宝表示,作为生态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省农业农村厅,共同抓好标准的贯彻执行。


首先,推动池塘生态化改造,推动各地建设一定比例的尾水净化区及配套相关尾水处理设施等,促进养殖尾水循环利用和达标排放,并做好运行维护。


其次,将养殖尾水排放监督性监测纳入年度例行监测工作计划一并安排,在养殖集中区和清塘期等重要时段,开展一定比例的监督性抽测,在养殖尾水排放到外界公共水域的排口处设置采样点,采样分析结果作为池塘尾水排放是否达标的判定依据,悬浮物、pH、总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或化学需氧量)等5项指标中任一项指标超标即判定为超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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