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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东笋水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通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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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百色市人民政府

文件号:百政发[2005]4号

摘要:

       为加强对东笋水厂水源地的保护,确保我市城区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右江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划定东笋水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划定东笋水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告


  为加强对东笋水厂水源地的保护,确保我市城区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市自来水公司东笋水厂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河道及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区域范围为百色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严禁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禁止进行捕捞、网箱养鱼、停靠船只、捞沙、取土、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二)禁止设置排污口排入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有毒有害液体、气体,禁止在保护区范围内排放残油、废油和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禁止清洗装有油、农药或有毒物质的车辆和包装工具。


  (四)禁止在保护区范围内的农田施用难降解或剧毒农药。


  三、在保护区外围50米范围内,严禁修建渗水厕所和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等有可能污染水源和取水安全的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的规定造成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广大群众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2840908(市环境保护局); 2841829(市水利局)。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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