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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三峡库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做好江面漂浮物打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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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号:渝办[2003]62号


摘要:

  自今年6月1日起,三峡工程将下闸蓄水至坝前135米水位。为了防止江面漂浮物影响库区水域环境卫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三峡库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切实做好江面漂浮物打捞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以对历史、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三峡库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和漂浮物打捞工作。三峡库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和漂浮物打捞工作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由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区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分片包干责任,切实做好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及漂浮物打捞工作,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二、8个二期移民区县(自治县)要抓紧在三峡工程蓄水前开展一次大规模的全民爱国卫生运动,对可能出现的漂浮物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进一步巩固库底清理成果。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要进一步加强江岸垃圾治理的监督检查,完善垃圾转运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沿江滩岸和水域堆放、倾倒垃圾,防止出现二次污染。


  三、三峡库区及沿江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要按照“江面清、江岸洁”和“以清为主、清捞结合”的要求,切实做好江岸卫生管理及水域漂浮物的打捞工作。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要在5月底前制定江面漂浮物打捞预案,落实打捞队伍、工具和经费。在三峡工程开始蓄水后,要及时对主要河道、库湾、河汊等重点水域的漂浮物进行集中打捞。库区及长江水面不得有单体面积0.3平方米以上的漂浮物和动物尸体,回水区域不得出现堆积漂浮物。考虑到部分区县库底清理任务较重,市政府予以适当的经费补助。


  四、市环保局要加强库区水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市市政委要加强对库区及长江水域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工作。市交委、重庆海事局要加强船舶垃圾的收集及规范管理,监督船舶业主及时将垃圾集中送交垃圾接收船或江岸垃圾转运设施,禁止将船舶垃圾排放入江。市政府责成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市政委、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在6月中下旬,对三峡库区和沿江水域环境管理及江面漂浮物打捞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结果报市政府。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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