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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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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西安市人民政府获悉,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已经下发。详情如下: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6〕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31日


  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0号),有序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推广和应用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模式,创新城市节水、治污和河流改造的方法,完善海绵城市建设、验收和监控各项制度,实现海绵城市由科研向产业转换,将西安市建设成为我国西北地区独具地理区域特点的海绵城市典范。“十三五”期间,使全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实现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30年80%以上的城市建成区达到目标要求。


  近期目标(2016—2018年):2016年,选取高新区、常宁新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和洪庆新城作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区域,积累经验,探索政策。2017年,各区选取各自试点项目,重点选择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和绿地广场、市政道路、城市水系等城市公建项目开展试点工程建设。2018年末,试点区域实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80%;城市内河防洪标准达到自排50年一遇、抽排雨洪同期20年一遇;城市防洪标准达到200年一遇。2018年年底,海绵城市建设在全市全面展开。


  中远期目标(2019年起):建立一套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系(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及考核评估)。新建项目的海绵性审查率达到100%。


  二、基本原则


  创新理念,统筹考虑。创新城市雨水管理理念,重点考虑雨水蓄集,最大限度利用雨水资源,统筹解决发展中面临的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和水生态问题。


  规划引领,系统布局。在城市各层级水系统、园林绿化、道路交通、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的内容,先规划后建设,发挥城市规划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的控制和引领作用。同时,系统考虑全市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的目标、策略和建设时序。


  示范先行,有序推进。在有条件的地方优先推行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和技术。通过试点区域的经验探索和示范作用,按照建设的难易程度和城市建设计划安排,有序推进全市范围内海绵城市建设进程。


  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结合西安生态条件,突出原生态保护,因地制宜选择渗、滞、蓄、净、用、排等多重措施,科学选用下沉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湿地、透水铺装、透水路面、多功能调蓄等低影响开发设施及其组合系统。


  三、重点任务

  

  (一)完善规划和标准编制。


  1.加快编制《西安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西安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


  充分考虑西安市地质、水资源、供水、雨水、污水、园林绿地等因素,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建成区绿地率和雨水资源化利用率等海绵城市主要控制指标纳入控规指标体系,明确雨水收集利用总量与年均降雨量的比值或雨水利用量替代自来水比例,编制完成《西安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西安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2.修编全市各类专项规划。


  编制《西安市排水防涝规划》,明确低影响开发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和指标、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衔接,结合地质条件和土地利用规划,优化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竖向与平面布局;修编《西安市生态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依据总体规划划定城市保护绿地,细化不同类型绿地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和指标,明确建设项目控制模式,比例和量值,指导项目建设;修编《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明确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协调好道路的空间布局;修编《西安市水系规划》,明确水系保护范围及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编制《西安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西安市再生水利用“十三五”规划》、《西安市供水“十三五”规划》、《西安市湖池保护管理办法》、《西安雨水排水规划》等相关规划。(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3.制定标准规范。


  依据中省要求,结合西安市地域特点,制定《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程——低影响开发技术指南与施工指导细则》和《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估与考核标准》。(责任单位:市建委)


  (二)持续推进建设。


  1.建立全市海绵城市项目库。


  结合西安市“十三五”规划建立海绵城市项目库,编制海绵城市年度建设任务并将其纳入年度城建计划。(责任单位:市建委)


  2.海绵型建筑与小区。


  建筑屋面和小区路面径流雨水通过有组织的汇流与转输,经截污等预处理后,引入绿地内以雨水渗透、储存、调节等为主要功能的低影响开发设施。推广使用绿色屋顶设计、生态建筑材料及其他低影响开发工艺。(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开发区管委会)


  3.海绵型道路、管网。


  逐步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优化排水调蓄管网建设;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停车场等场所推广使用透水铺装和透水路面,因地制宜推行道路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责任单位:市市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4.海绵型公园和绿地广场。


  通过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推行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5.海绵型城市水系。


  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河道系统整治,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恢复自然深潭浅滩,实施生态修复,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强管控监督。


  1.规划审批。


  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批时应将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2.施工图审查。


  在图纸审查时严格按照海绵城市指标要求对施工设计进行核查。(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开发区管委会)


  3.施工过程管理。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按图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严把质量关、安全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责任单位:市市政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建委、各开发区管委会)


  4.竣工验收。


  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落实情况,并提交建设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市政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5.考核评估。


  依据《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估与考核标准》,对项目绩效评价所涉考核指标进行系统化的定量分析及评估。(责任单位: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加强专业能力、服务建设。


  1.总结推广经验。


  积极总结试点经验,尽快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示范项目,引导全市海绵城市建设有效开展。(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市政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2.建立信息系统。


  建立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掌握海绵城市相关信息,通过对比分析,找出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的主要问题,确定科学合理的工程措施。(责任单位: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3.搭建专家服务平台。


  充分发挥专家和科研团体力量,为海绵城市建设的重大问题提供决策服务,同时为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撑,指导使用住建部出台的《海绵城市建设先进适用技术与产品目录》中先进的雨水收集与渗透技术(透水铺装、透水路面)、调蓄技术、转输技术、截污净化技术、黑臭水体治理技术等。(责任单位: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依据中省有关要求,研究制定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方针政策,年度计划、考核办法,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工作落实。


  (二)资金保障。


  市、区财政资金和城建投资计划应向海绵城市建设倾斜,支持建筑与小区、道路、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海绵性建设和改造工作。充分利用国家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性政策积极向银行争取长期贷款,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大力筹措海绵设施建设资金。


  (三)政策保障。


  各级发改、城建、城管、规划、财政、水务、环保、房管等部门要紧密合作,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带动社会力量和投资形成推进合力。


  对按照低影响开发雨水利用系统有关指标要求建设的项目,政府给予适当奖励或补贴。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宣传,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奖补办法和奖补项目由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规划、建设、水务等部门和示范区政府研究制定,经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四)宣传保障。


  各单位要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组织开展海绵城市专题宣传,及时公布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信息,确保公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广泛参与、主动配合,营造全社会共同理解、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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